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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戶請注意新增的環保稅 規模養殖不在免稅範圍發布時間:2016-09-03浏覽次數:
8月29日,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草案明确提出排放低于标準50%減半征收環保稅,在五項免稅情形中,明确提出規模養殖不在免稅範圍内。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環保稅由排污費制度“稅負平移”而來稅額标準高于現行排污費
 
  财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的說明中稱,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将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我國自1979年已經确立了排污費制度,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草案将現行排污費收費标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标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标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适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規定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全國人大财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幹預較多、強制性和規範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于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内在約束機制,有利于推進生态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排放低于标準50%減半征收環保稅明确提出規模養殖不在免稅範圍内
 
  草案明确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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